一.申请按揭业务的基本条件:
1.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含在中国居住、工作、投资的港澳台居民),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8(含)-65(含)周岁之间;
2.属于外地户口者须提供1年以上在汕头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申请人应有正当职业,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同意将所购房产及有关证件作为借款抵押物;
4.申请人必须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的资信审查。
二.申请按揭业务的额度、期限、利率及申请者的年龄限制: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总房款70%;购第二套按揭贷款住宅的,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总房款40%;第三套银行暂不办理;
2.铺面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总房款50%;购第二套按揭贷款商铺,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总房款40%;第三套银行暂不办理;
3.商铺及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基准利率1.1倍的上浮利率执行;
第二套商铺贷款利率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基准利率1.15倍的浮利率执行;
4.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30年,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年;
5.套数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6.按揭的最终贷款额度、利率及年限以银行确定为准。
三.申请人需提供资料及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簿(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薄);
3.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书;
(1) 已婚者提供结婚证
(2) 未婚者提供查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
(3) 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及未再婚证明书
(4) 丧偶者提供未再婚证明书
4.经济收入证明(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家庭月收入最低额度=月供贷款数×2+1000);
5.业主私章(简体正楷正方型私章);
6.购房合同原件及已付房款收据原件;
7.贷款银行存折簿;
8.信贷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证件;
9.购房业权人由银行信贷员约见面谈并签订有关按揭贷款合同。
四.办理按揭公证有关手续:
1.已婚业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
2.未婚业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的查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
3.公证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4.业主(已婚的应夫妻同行)与房产公司经办人一起办理公证手续。
五.业主应付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
1、公证费
2、抵押登记费
六、按揭贷款提前结清贷款或贷款到期的相关手续:
1、 提前结清贷款的,应至少一个月的银行工作日(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提前结清贷款或贷款到期付清后, 业主需到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应带齐的资料如下:
(1) 业主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 《房地产权证》
(4) 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登记证明》
其他注意事项:如提前结清贷款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之前的,业主在办理完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应将该套房产的《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送来本销售中心,由本公司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七.上述事项仅供参考,如与《内部认购协议书》、《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条款或政府、银行相关规定有所抵触时,则以《内部认购协议书》、《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政府、银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