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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办事指引:::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264号

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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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濠江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的规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依照各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分等定价,优质优价。

物业服务各等级服务内容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各住宅物业服务小区的具体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小区的具体服务质量,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最高上限价格。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最高上限价格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物价局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限标准。

五、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

经与业主协商同意,确需突破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的,统一报市物价局核准。

六、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七、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九、实行小区和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为每辆停放的机动车免费配置1张停车场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车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工本费应当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报市物价局核定,中心城区以外的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规定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时,应与业主或者装修人员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或装修人员装修注意事项和违约承担的责任。装修保证金(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住户装修完成后,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查验,并出具书面的查验结论通知书,从查验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垃圾清运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十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十三、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公布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布服务内容、等级和收费收支情况的,业主可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标准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七、对物业服务收费及等级服务质量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十八、各级政府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和收费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考评考核,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十九、本通知从2012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止。原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汕价〔2004230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