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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汕价〔2011〕106号

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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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公布中心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各类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标准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含简易盖顶停车场,下同)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免费停车保管。实行收费的,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共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三)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内向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汕头机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费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浮动。对个别处于商业中心地带、交通和车辆停放压力大的停车场,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五)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具体投资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五、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拖曳扣押至经批准合法的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服务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因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实行政府定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占道停车泊位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九、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停车场类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一、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一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一半者;二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和建筑物首层专业停车场或腾空的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

(二)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十、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心城区的机场、车站、码头、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场、拖曳扣押指定的停车场,主营服务属于市物价局定价的配套停车场,全市性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其他类型停车场向所在区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十一、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十三、本通知从20116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531止。原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及依据汕价〔200246号文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