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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汕价〔2011〕107号

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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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经营单位,龙湖、金平区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和《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11106号)规定,现就汕头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含简易盖顶停车场,下同)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可以对服务对象实行免费停车保管;实行收费的,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执行。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2)执行。

(三)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附件1)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内向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汕头机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附件3)。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按现行标准执行(附件4)。

(三)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费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附件5)。

(四)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附件1),不得浮动。对个别处于商业中心地带、交通和车辆停放压力大的停车场,确需通过收费手段调节机动车辆停放的,改变计费方式的,由经营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单独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五)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具体投资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拖曳扣押至经批准合法的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附件6)。

四、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服务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附件7)。

五、因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附件8)。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占道停车泊位及第(一)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心城区的机场、车站、码头、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场、拖曳扣押指定的停车场,主营服务属于市物价局定价的配套停车场,全市性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其他类型停车场向所在区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八、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从201161起执行。原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汕价〔200246号)及依据汕价〔200246号文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城市市区地段、郊区地段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

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车型

一类室内专业停车场

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每月

每天

每月

每天

每月

每天

 

超大型车

500

18

420

15

350

12

 

大车

350

12

280

10

200

8

 

小车

220

8

150

6

130

5

 

二轮摩托车

60

2

55

2

40

1.5

三轮摩托车加1倍计费

自行车

10

0.5

7

0.3

6

02

三轮脚踏车1倍收费

 

注:1、一、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一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一半者;二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和建筑物首层专业停车场或腾空的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2、车辆停放15分钟内免费。

 

 

 

 

 

附件2

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辆    

车型

一类室内专业停车场

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每月

每天

每月

每天

每月

每天

 

超大型车

1200

40

900

30

300

10

 

大车

600

20

450

15

300

10

 

小车

300

12

180

8

130

5

 

二轮摩托车

60

2

55

2

40

1.5

三轮摩托车加1倍计费

自行车

10

0.5

7

0.3

5

02

 三轮脚踏车加1倍收费

注:1、一、二类室内专业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一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一半者;二类为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和建筑物首层专业停车场或腾空的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包含用铁皮、竹棚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2、进入住宅区30分钟内免费。

 

附件3

 

汕头机场停车场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汕头机场停车场区别车型大小不同进行计费:

1、大、小车辆停放实行按时计费。小车前2小时每小时5元,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大车前2小时每小时8元,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5元。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不足8小时的按实计;连续停放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和标准累加收费。

2、摩托车实行按天计费。二轮摩托车每天2/辆,三轮摩托车每天3/辆。

3、对进入出租车专用停车位置候客的出租车,提供停放场地并统一调度,每次收费2/辆。

二、进入机场停车场(不包括进入出租车专用停车位置)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停放费,超过15分钟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按天计费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

 

 

 

 

 

附件4

 

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等

停车场车辆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定价)

                                                                            单位:元/天.

车型

室内专业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超大型车

25

15

 

大车

15

10

 

小车

8

4

 

二轮摩托车

3

1

三轮摩托车加1倍计费

自行车

0.3

0.2

三轮脚踏车加1倍收费

注:1、此表列的停车场是指经营单位自己配备的停车场所;2、车辆停放15分钟内免费

 

 

 

附件5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范围:汕头中心城区第一阶段60条道路4368个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附件);停放车辆类型为:小汽车和1.75吨以下小型货车。

二、收费标准

(一)高峰时段停车(8:00-22:00

一类区域(繁华商业路段):实行按时段累进计费,第1时段以1小时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标准为6/小时,第2时段起按30分钟计(不足30分钟的,按照30分钟计),收费标准3元,当天当次高峰时段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60元。

二类区域(商业性办公、居民住宅路段):采用以次计费,5/次。

(二)非高峰时段停车(22:00-8:00

不分区域统一按5/次,停放时间超第二天8:00时,按区域计费方式和标准另加计费。

(三)实行按月(月季卡)收费的,具体月票(月季卡)标准由经营者根据不同路段和不同停车需求,提出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准。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在城市收费泊位停车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附件6

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定价)

                                                                                                              单位:元/天·辆

车型

收费标准

  

超大型车

15

 

大车

10

 

小车

5

 

二轮摩托车

2

三轮摩托车加1倍计费

自行车

0.2

三轮脚踏车加1倍收费

注: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拖拽、扣押至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停车收费适应本标准。

 

 

 

 

 

 

附件7

 

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宫、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等公益服务单位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定价)

单位:元/天.

车型

室内专业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超大型车

10

6

 

大车

5

3

 

小车

2

1

 

二轮摩托车

1

0.5

三轮摩托车加1倍计费

自行车

0.5

0.1

三轮脚踏车加1倍收费;学校内所设置的停车场的自行车停放服务费每学期5.50元。

注:1、本类停车场范围包括: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2、本类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确需收费按表列标准执行,车辆停放15分钟内免费。

 

 

附件8            

集会、庆典、重大节日、举办展览,大型公益、商务活动等

临时性设置停车场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单位:元/天.

车型

室内专业停车场

露天停车场

   

超大型车

25

15

 

大车

15

10

 

小车

8

4

 

二轮摩托车

3

1

三轮摩托车加1倍计费

自行车

0.3

0.2

三轮脚踏车加1倍收费

注:1、此表列的停车场是指举办单位自行配备或经批准临时划定的停车场所;2、车辆停放15分钟内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