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粤价〔2009〕247号)和我局颁发的《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汕价〔2011〕106号)、《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1〕107号)规定,现就做好停车场明码标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提供机动车保管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必须依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应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保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区域,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标价牌的规格统一为长
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收费单位、定价方式、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保管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
五、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的监制,按照谁核发收费许可证谁监制的原则,收费许可证由市核发的,其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监制;收费许可证由区县核发的,其标价牌由各区县物价局价格检查机构监制。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名称、性质、停车场场地和车辆停放情况,申请事项;
(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人委托书 (注明委托办理申请明码标价牌监制事宜)、经办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场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明码标价、标价不规范等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进行规范,督促经营者整改,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P 汕头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定价方式:政府定价 收费依据: 车 型 计 费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超大型车(10吨以上) 大型车〔2吨以上至10吨以下(含10吨)、20座以上〕 小型车〔2吨以下(含2吨)、20座以下(含20座)〕 摩托车 停车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收费单位: 自行车 停车场联系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监制机关:汕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 备注 1、进入本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2、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3、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规格:120cmX
P |
汕头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依据: | ||||||
车型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
室内(一类) |
室内(二类) |
普通(露天) | ||||
超大型车(10吨以上) |
|
|
|
| ||
|
|
|
| |||
大型车〔2吨以上至10吨以下(含10吨)、20座以上〕 |
|
|
|
| ||
|
|
|
| |||
小型车〔2吨以下(含2吨)、20座以下(含20座)〕 |
|
|
|
| ||
|
|
|
| |||
停车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收费单位: |
摩托车 |
|
|
|
| |
|
|
|
| |||
自行车 |
|
|
|
| ||
停车场联系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监制机关:汕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 |
备注 |
1、进入本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2、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3、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 ||||
规格:120cmX
P |
汕头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 ||||
定价方式:政府定价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 费 单 位 |
收 费 标 准 | |||
大型车〔2吨以上至10吨以下(含10吨)、20座以上〕 |
前2小时 |
元/辆 |
| ||
2小时后加收 |
元/辆 |
| |||
小型车〔2吨以下(含2吨)、20座以下(含20座)〕 |
前2小时 |
元/辆 |
| ||
2小时后加收 |
元/辆 |
| |||
摩托车 |
天 |
元/辆 (二轮) |
| ||
天 |
元/辆(三轮) |
| |||
停车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收费单位: |
出租车 |
次 |
元/辆 |
| |
停车场联系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监制机关:汕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 |
备备注 |
1、进入本停车场停车(不包括进入出租车专用停车位置)停放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停放费,超过15分钟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按天计费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不足8小时的按实计;连续停放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和标准累加收费。 2、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 |||
规格:120cmX
P |
汕头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 |||||
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 收费依据: | ||||||
车型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
室内(一类) |
室内(二类) |
普通(露天) | ||||
超大型车(10吨以上) |
|
|
|
| ||
|
|
|
| |||
大型车〔2吨以上至10吨以下(含10吨)、20座以上〕 |
|
|
|
| ||
|
|
|
| |||
小型车〔2吨以下(含2吨)、20座以下(含20座)〕 |
|
|
|
| ||
|
|
|
| |||
停车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收费单位: |
摩托车 |
|
|
|
| |
|
|
|
| |||
自行车 |
|
|
|
| ||
停车场联系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监制机关:汕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 |
备注 |
1、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2、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 ||||
规格:120cmX
P |
汕头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 |||||
定价方式:政府定价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 费 单 位 |
收 费 标 准 | ||||
一类区域 |
月季卡 | |||||
小汽车 和1.75 吨以下 小货车 |
高 峰 时 段 |
第一小时 |
元/小时 |
|
| |
第二小时起 |
元/30分钟 |
|
| |||
停车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收费单位: |
非高 峰时 段 |
第二天8:00前 |
次 |
|
| |
停车场联系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监制机关:汕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 |
备注: |
规格:120cmX